一、哪些场所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利用处置的设置

1、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国家为加强自然保护、保障人体健康而划定的一些保护区。

3、这些保护区有的与国家、民族的经济、文化、科学等事业有关(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的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密切(如生活饮用水源地),因此,必须采取特别措施加以保护,防止被污染。这些保护区一旦被污染,很可能对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文化或者科学研究甚至对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4、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都是污染集中的地方。虽然国家对其有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但是,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人类认识水平的限制,上述设施、场所即使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仍难以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至少有可能造成潜在的污染威胁。

5、由于保护区对防治环境污染有特殊要求,在保护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无疑是与划定保护区的宗旨相违背的。所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在上述区域绝对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对原有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能够搬迁的要搬迁,不能搬迁而其污染排放又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二、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水属于什么废物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其实法规、标准对医疗机构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有明确的界定。

3、去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并明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5、2003年10月10日,卫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中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列有“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因此,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列入该类。

三、铁屑属于危废还是固废

铁屑是经过机械精加工后的可回收利用的,要是经过乳化加工和其他液体浸湿加工,就有存在危废的成份,否则就是普通固废,在运输过程中最好采用密封车厢,防止跑漏而影响道路车辆行驶。

四、2023年废物危险名单目录

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2、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3、(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4、(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5、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6、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7、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8、(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9、(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10、(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11、(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12、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13、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14、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15、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16、第八条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五、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有哪些

你好,固体危险废物处理方式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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