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上海市增值税税种设置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房地产税。

2、该税改革开始时,以此做出的决定为对上海房地产业的重要调整,有助于改善社会投资环境、调整财政收入结构。

二、税率设置:

1、税率设置采取分类征收,根据房屋交易情况分为基本税率和综合税率:(1)基本税率按照房屋实际交易价格收取,覆盖誉买、赠与和表决等几种情况,个人房地产税税率为3%,企业房地产税税率为5%。(2)综合税率计算按照下列公式及实施细则:基本税+营业税+营业税+工伤保险费+教育费+印花税+调节税+其他税费,计算公式为:基本税率+(基本税率×各税种税率)

总计税率 = / 100

综合税率的各个税种的税率在不同的房屋交易行为下也会不同。

三、纳税范围:

纳税范围包括房屋增值、房屋销售、诉买房产、赠与、表决以及其他以房屋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案件和交易行为,但不包括出租房屋、拆迁补偿以及某些政府补贴的资金,不过除增值外,其它行为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例外。

四、税款收缴执行办法:

1、税收征收机关负责拟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税收的评估、计算和收取。

2、所有的税收应当由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支付,如果交易双方不能同时支付该税款,那么应由收取方向税务机关支付。

3、上海市税务局将于2021年1月1日之后每月统一调整税率,税收征收时间窗会提前至2022年9月1日立即开始收取房产税,部分不交易的房屋本期暂时不参与税收征收。

五、其他事项:

1、房屋交易行为操作时,应当由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书,自房屋交易行为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交易文件;

2、房地产税收负责机关为上海市税务局,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审核及管理税收类别的相关事宜,将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实施;

3、房地产税实施管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一、税收基本原则

1.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实施上海房产税。

2.上海市规定,税收对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对房地产进行征税。

3.上海市规定,税收征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改善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加强房地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为宗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

二、征税对象与基础

1.上海市规定,房屋所有者,房产交易合同一方或双方均为有效税收对象。

2.上海市规定,对拥有房屋(包括按揭房屋)的拥有者或依法承受所有权的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即时缴纳税款。

3.上海市规定,除上述情形外,在某一房屋合同期间内,拥有者或依法承受所有权的人应当在协议完成后的第20个自然日内,就所拥有的某一房屋的使用权进行纳税。

三、税率

1.上海市规定,房产税比例以每平方米收取,税率按房屋设立的地方基本定额划分等级:

(1)房屋每平方米定价在400元以下(不含400元)的,按每平方米定额为400元计算,房产税率为0.011;

(2)房屋每平方米定价在400元至750元(含400元、750元)的,按每平方米定额为750元计算,房产税率为0.018;

(3)房屋每平方米定价在750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实际价格计算,房产税率为0.025。

2.上海市规定,特定类型的房屋,上海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确定税率。

四、退税

1.上海市规定,对在上海市建立房屋且建成使用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据规定退还所征房产税。

2.上海市规定,凡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人、单位、法人等,经上海市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可以申请房产税退税。

五、滞纳金

1.上海市规定,应纳税人对房产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按比例收取滞纳金,累计无限滞纳金期为一年。

2.上海市规定,滞纳金比例按每年计收,比例为每月应缴税款的5%收取,自房屋购置当月起计算,当月以内未缴税款的所收取滞纳金不超过可缴税款的6%。

3.上海市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应当及时向上海市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滞纳金程序。

六、处罚

1.上海市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给予处罚,罚款最高不超过拒不缴纳税款总额的10倍。

2.上海市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封罚款收缴人拥有的房屋、抵押物、可移动财产,以及向罚款收缴人追索应缴税款。